从概念来看,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而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国内企业,是可以直接挂牌经营的。
这种包装方式,有个缺陷就是无法给国内公司开具正式票据,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包装的香港公司在国内依然没有直接经营权,但是可以通过解决票据环节来实现。
具体操作
(1)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内地设一个代表处,代表处最终也只是一个业务联络点,主要用来联系客户,代表处的帐户不对外使用,但收款或签合同还是使用最初的香港公司来操作。 (2)如果在内地经营的时候要实际租赁办公场所的话,可以借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内地投资,申请成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这个需要通过工商局,经贸局的备案通过就行。 操作分析 通过这种包装方式,可以实现注册香港公司后在大陆挂牌经营的目的,但这样做花费成本较大,申请手续较复杂,注册外商独资企业需要到驻当地使馆做公证认证(香港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出具),之后到外经贸委进行立项审批,然后到工商,税务处登记。这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部分地区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是需要对持有的香港公司进行验资的。这种包装方式一般适用于国内没有公司的企业家,另外选择这种方式可信度也比较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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