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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经营如何豁免香港利得税
发布时间:2018-11-8 9:36:31

香港政府实行“低税率、鼓励营商”政策税务征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在港经营人员,只需缴纳香港利得税,凡是产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润均无需缴纳税费


每一家香港公司每年必须要向香港政府申报利得税,根据香港政府的规定,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净利润的16.5%,香港无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为净利润的15%。若公司该年无经营或者经营亏损,则无需纳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豁免条件

 

一、利润来源判定原则

利润来源地需根据事实而定,利润是否在香港产生或者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性质决定。

 

二、利得税豁免条件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2、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订单);

 

3、不能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4、不能在香港审批和确认订单;

 

5、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客户或者供应商的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和处理订单;

 

6、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者居港权人士;

 

7、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不能在香港聘请员工

 

8、不能在香港市场做推广、广告、宣传、销售等活动。(不管是直接还是委托代理);

 

9、不能在香港设立仓库和储存货物;

 

10、经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收付货款

 

11、不能在香港定价、决策或者寻找供应商

 

12、不能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13、公司需备存有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上的条件

 

申请流程

 

1、判断公司经营模式

 

2、搜集、整理及检阅资料

 

3、评估豁免可能性

 

4、提交豁免申请

 

5、回复税务局问题信

 

6、税务豁免裁定

 

所需时间

 

12个月—24个月(根据公司业务模式及复杂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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