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
指通过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申请注册保护的注册方式。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也称欧共体)”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目前,欧盟成员国共有28个。申请人只须一次申请,即可在28个成员国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 法國France | ▪ 意大利Italy | ▪ 荷兰Netherlands | ▪ 比利时Belgium |
▪ 卢森堡Luxembourg | ▪ 德国Germany | ▪ 爱尔兰Ireland | ▪ 丹麦Denmark |
▪ 英国UK | ▪ 希腊Greece | ▪ 葡萄牙Portugal | ▪ 西班牙Spain |
▪ 奧地利Austria | ▪ 芬兰Finland | ▪ 瑞典Sweden | ▪ 波兰Poland |
▪拉脱维亚Latvia | ▪ 立陶宛Lithuania | ▪ 爱沙尼亚Estonia | ▪ 匈牙利Hungary |
▪ 捷克Czech Republic | ▪ 斯洛伐克Slovakia | ▪ 斯洛文尼亚slovenia | ▪ 马耳他Malta |
▪ 赛普勒斯Cyprus | ▪ 保加利亚Bulgaria | ▪ 罗马尼亚Romania | ▪ 克罗地亚Croatia |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
(2)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消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第一步:向欧洲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第二步: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第三步: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第四步: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8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以公司申请:执照影印本
▪以个人申请:身份证明影印本
▪商标图形
▪申请商标类别及产品
▪商标查册
▪递交申请
▪官方审查
▪公告
▪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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