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相关主体
“相关主体”指根据开曼《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开曼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注册设立的开曼公司(包括在开曼注册的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但明确不包括以下三类主体:
① 开曼国内企业;
② 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③ 非开曼税收居民实体。
二、经济实质是指什么
经济实质是指相关主体在开曼进行一些核心的收入产生的活动,在开曼有适当的管理(是否召开董事会,召开频率,参加人数,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必须留在开曼),以及在开曼有基本的操作活动,有足够的支出,且有一定数目的全职员工。
目前,大部分在开曼注册的离岸公司、控股公司或SPV均属于不能满足上述实质要求,或属于上文提及的“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实体”,这种情况下,开曼政府则会要求该实体提供其实际税收居民所在国证明,相关证明文件有:
① 税籍编号(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② 税务居住者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③ 税额核定通知书或完税证明;
④ 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与其个别税务居民国家之信息。
简而言之,开曼注册离岸公司要么满足开曼经济实质,要么成为最终母公司或最终受益人所在国的税收居民进行税务信息交换,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终结了。
三、对离岸架构造成什么影响 1、对于投资基金的影响 经济实质法不会影响境外投资基金架构,因为基金下设立的SPV并不适用于经济实质法,同样,因为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并不在开曼,所以也不受影响。 2、对于红筹架构的影响 如果最上层的持股公司一般为上市公司(拟上市主体),则有可能受经济实质法的影响,原因是公司不是壳公司,可能会涉及到“融资”或“总部”。那么,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需要满足经济实质?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主体或者SPV投资主体是否会受到开曼经济实质法的冲击需根据公司实操情况具体分析。 纯控股业务主体“问题不大” 目前红筹(包括VIE)架构中的开曼SPV(包括目标公司股权架构中的开曼持股主体以及投资者所使用的开曼投资主体)一般不会开展任何业务活动行为,其设立目的主要为被动持股并收取投资收益,因此可以归属于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 而且开曼注册代理人在公司设立及维护中均会提供公司法定的合规及备案服务,开曼经济实质法也明确规定其在未来可以直接提供经济实质的合规服务,因此这类开曼SPV主体将非常容易通过其注册代理人提供的一站式服务满足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合规要求。 非纯控股业务主体“会有点麻烦”但也有解决办法 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即拟上市主体)是否被视为开曼经济实质法下的纯控股业务主体有待商榷,因为拟上市主体作为整个集团架构里最上层结构,控制着整个集团的公司治理,创始人和投资者在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协议和章程会加入集团治理的各类权责管控条款。 例如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会有重大业务经营活动、重大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约定事项的决策机制和博弈,这使得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运营活动很有可能会落入 “相关活动”下的“总部业务”范畴。 如果红筹(包括VIE)架构下的开曼控股公司无法被认定为纯控股业务主体,其业务活动被归属于“总部业务”的范畴,则其需符合相对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须在开曼发生。 本质上,这将可能要求该开曼控股公司的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相关决策行为真的在岛上发生,或者相关董事真的在岛上常驻。 对于此类主体,满足开曼经济实质的要求相对较高,操作起来也相对复杂,成本也随之增加,大部分公司很难满足。因此,公司就不得不考虑对其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人的税务身份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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